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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服务管理 第八章 安置和服务管理

发布日期:2019-11-28 15:22 来源: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作者:

第三篇 服务管理

第八章 安置和服务管理

(一)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

★126.离休干部的安置原则是什么?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予以安置。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

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退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如果本人希望回乡或到某些适宜的地区定居,也应当积极地为他们安排,提供方便。

(文字编辑:郑金辉)

 

★129.对加强新形势下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有何要求?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

原单位要关心重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认真落实他们的各项待遇,定期走访慰问,并和接受单位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医疗问题。接受单位要关注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文字编辑:秦林海)

 

(二)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

★133.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

要针对离休干部普遍进入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情况,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

(文字编辑:王焜煜)

 

★134.应从哪些方面加强退休干部宏观管理工作?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从退休干部数量不断增加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好对本地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能。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文字编辑:蒋宁涛)

 

★135.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应由哪些单位负责?

  200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

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规定移交到街道、社区的,由所在街道、社区负责。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文字编辑:星小川)

 

★139.对利用社区资源组织离退休干部就近开展学习和活动有哪些要求?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

要充分利用社区现有教育教学资源,通过建立社区老干部学习小组、开办“老干部社区课堂”、举办报告会等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及时学习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设立阅文室,为离退休干部学习提供方便。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和设施,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文体活动,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基层服务点要积极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各级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要加强对社区老年文化活动的指导,积极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的文化活动,配送文化资源,不断丰富离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区公益性活动场所加挂“社区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匾牌。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干部,可采取“送学上门”“送活动上门”。各地各部门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和老干部大学(老年大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周边的离退休干部开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2018年8月,山南市离退休干部在乃东区参加“全民健身日”活动。(山南市委老干部局供稿)

(文字编辑:星小川)

 

★140.社区党组织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服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职责?

  2010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

社区党组织要与离退休干部党员原工作单位加强联系,对按规定应当或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及时予以接收;对尚未转入的,要允许他们参加社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生活;探索在离退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楼宇和老干部活动学习场所设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为他们就近参加组织活动创造条件。要及时向本区域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通报有关情况,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他们开展适宜的活动。对那些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和生活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主动关心,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培养本区域内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吸纳进党组织。

(文字编辑: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