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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生活待遇

发布日期:2019-09-16 16:51 来源: 作者:

第七章   生活待遇

(一)综合类

★93.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和198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规定: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参观、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文字编辑:王晓军)

 

★95.干部退休后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

(1)按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费。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国家为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时,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退休费。

  (2)退休干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4)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养费,与在职干部去世的一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兰州办事处2017年建成的西藏佳苑。(王斌摄)

(文字编辑:赵青)

 

 

  (二)离休费、养老金

★99.西藏自治区对新建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期福利金的发放有什么规定?

  2017年5月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新建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期福利金的补充通知》(藏人社发〔2017〕74号)规定:

  (1)福利金发放时间和对象:

  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过渡期福利金待遇。

  (2)落实办法:

由自治区社保局按现行养老金发放渠道进行发放。从2017年6月进入养老金发放基数(含1—5月份的补发金额),以后实行按月发放。

(文字编辑:赵娜)

 

★100.如何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

  2001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2018年7月,日喀则市委老干部局向老干部授予“日喀则市离退休干部党员志愿服务队”队旗。

     (日喀则市委老干部局供稿)

(文字编辑:郭举)

 

  (三)医药费和医疗保险

★102.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定点医药机构,怎样规范购药?  

1999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2015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经过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议谈判等程序,签订服务协议,进行协议管理的、依法设定的医药机构。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自治区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保障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图为

           20世纪70年代的西藏“赤脚医生”。(采自《西藏自治区画集》)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文字编辑:张娟)

 

★104.西藏自治区门诊特殊病病种的规定是什么?

  2001年11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藏劳社厅发〔2001〕24号)规定:

  门诊特殊病种是指参保人员患有需长期或定期在门诊进行治疗的疾病。

  2009年6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藏劳社厅〔2009〕103号)规定20种门诊特殊病是:     

  (1)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对症治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的治疗;

  (4)精神分裂症、重型抑郁症、难治性强迫症;

  (5)糖尿病及并发症;

  (6)再生障碍性贫血;

  (7)多血症;

  (8)慢性高原性心脏病;

  (9)高血压;

  (10)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的治疗;

  (11)慢性肝硬化;

  (12)类风湿性关节炎;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14)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15)痛风;

  (16)慢性肝炎;

  (17)冠心病;

  (18)慢性肾小球肾炎;

  (19)甲状腺功能亢进;

(20)心血管系统介入术后治疗。

(文字编辑:张娟)

 

★105.西藏自治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申报门诊特殊病的规定是什么?

  2003年7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西藏自治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藏劳社厅〔2003〕31号)规定:

由患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证明,报自治区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或干休所审批,并报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文字编辑:郭举)

 

★106.西藏自治区门诊特殊病患者如何确定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规定是什么?

  2001年11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藏劳社厅发〔2001〕24号)规定:

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就医,应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接诊医生要根据《门诊特殊病种就诊手册》认定的病种,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每次用药量不超过15日。对就医不便的地区可适当放宽。

(文字编辑:郭举)

 

★107.西藏自治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如何支付,报销所需的材料是什么?

  2003年7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西藏自治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藏劳社厅〔2003〕31号)规定:

  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垫付确有困难的(垫付的医疗费用超过本人三个月退休金以上),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或干休所申请,经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或干休所审核,可酌情予以借支。

出院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或干休所凭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入出院证明、结算清单、收费票据、诊断证明等审核报销。按季汇总报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文字编辑:王扬)

 

★108.西藏自治区住院起付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2003年7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体改办《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藏劳社厅〔2003〕29号)、2011年1月《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8号)和2018年2月《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调整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9号)规定:

  (1)按照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乡镇社区医院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参保退休人员在参保在职职工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

2)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为首次起付线标准的7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线标准为首次起付线标准的50%。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每180天作为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按再次住院处理

 

西藏自治区退休人员现行住院起付标准表(编者自制)

 住院次数

 

医院等级

一次

二次

三次及以上

起付标准

社区医院

70元

49元

35元

一级医院

140元

98元

70元

二级医院

210元

147元

105元

三级医院

280元

196元

140元

 

(3)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因住院、门诊特殊病诊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文字编辑:张娟)

 

★109.西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和部分支付项目、费用的规定是什么?

  2003年7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西藏自治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藏劳社厅〔2003〕31号)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如救护车、空调、煎药费、挂号、出诊费等;整形镶牙、假肢、一次性医用材料、部分器官或组织移植、磁疗等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如核磁共振、彩色B超、人工关节、血管支架、血液透析、肾脏移植等。

  (3)各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4)住院床位费的确定:为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床位费或干部最低住院床位费。

(文字编辑:李晓东)

 

★110.西藏自治区住院床位费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2003年7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体改办《拉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藏劳社厅〔2003〕29号)规定: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院最高为80元,二级医院最高60元,一级医院最高为40元,乡镇及基层医院最高为20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文字编辑:张娟)

 

 ★111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是什么?

  2011年1月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8号)和2013年11月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保险年保费标准及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11号)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费保险年度最高赔付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4万元。

参加了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万元外,还可享受最高22万元的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文字编辑:赵娜)

 

★112.西藏自治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规定是什么?

2003年7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西藏自治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藏劳社厅〔2003〕31号)规定:

因受安置地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的限制,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会诊不能确诊或治疗,需转院诊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2018年8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干部慰问住院的老同志。(李经摄)

 

  (1)就地转诊转院(在安置地本省、区、市内),由代管单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或干休所审批。

  (2)异地转诊转院(跨省、区、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或干休所审核后,报自治区区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3)因危重急病治疗而发生的转诊转院,必须及时报告并在3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或干休所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4)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凭收费票据、入出院证明、结算清单、各级审批证明,按规定报销。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未经批准转诊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文字编辑:赵娜)

 

★113.对甲、乙类药品是怎样定义的?

  1999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中药品品种时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文字编辑:王丽)

 

(四)补贴

★114.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费补助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2017年3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及取暖补贴待遇标准的通知》(藏财预字〔2017〕23号)规定:

在现行体检补贴标准基础上,2017年起,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500元(离退休人员再提高10%),地厅级达到1400元(离退休人员1450元),县处级及以下1300元(离退休人员1350元)。四类区干部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20%。

(文字编辑:张战飞)

 

★115.西藏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体检费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2017年5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体检费的通知》(藏财社字〔2017〕20号)规定:

所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含退职、个体参保),体检费标准为年人均1000元。

(文字编辑:岳邦薇)

 

★117.西藏自治区离退休人员交通费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2016年10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交通费标准的通知》(藏财社字〔2016〕40号)规定:

  (1)地厅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离退休干部交通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0元。

  (2)县处级干部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离退休干部及离休的一般干部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70元。

(3)退休的一般干部和工人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元。

(文字编辑:张娟)

 

★118.西藏自治区对寿星老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健康补贴是多少?

  2005年12月《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寿星老人健康补贴费发放办法〉的通知》(藏民发〔2005〕239号)规定: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寿星证》。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800元的健康补贴;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健康补贴;对80至8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健康补贴”。

(文字编辑:王燕君)

 

★119.西藏自治区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2014年1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4〕10号)规定:

  (1)老党员补助标准:1959年3月20日(含)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牧民党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50元;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牧民党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00元;1965年9月1日以后加入中国共产党,党龄满30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牧民党员,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

 

“终有一天,我们自己也会步入老干部的行列,也必将成为今天加强老干部工作实践的受惠者。”1959年5月,中央民族学院150多名藏族学生提前毕业,从北京返回西藏参加民主改革和地方建设。(采自《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图志》)

 

  (2)老干部补助标准:1959年3月20日(含)前担任乡(镇)干部,满1年时间,且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的农牧民(含社区居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50元;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前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1年时间,且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00元;1965年9月1日至1987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或累计满10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

(3)老劳模补助标准:国家级劳模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5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00元;省部级劳模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50元。

(文字编辑:高紫珊)

 

 

(五)医疗照顾、护理费

★120.对做好老干部医疗保健工作有哪些原则规定?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条件制定。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198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3〕39号)规定:

  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对其他离休干部,各医疗单位须积极创造条件,增设干部病床,在门诊、住院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除在原单位合同医院就诊外,经所在区卫生局办理手续,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疗机构看病,凭收据报销医药费。

  合同医院会同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医务室,须定期对离休干部进行体格检查。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医务室,建立巡检制度,为离休干部送医药上门。

(文字编辑:赵青)

 

★121.离休干部可享受哪些医疗照顾?

1981年1月《卫生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医疗问题的规定》(〔1981〕卫医字第4号)明确: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随单位享受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到合同医院门诊、住院;因居住地离单位合同医院远,本人要求就近就医,为照顾这些老同志的实际情况,由本单位与单位所在区卫生局商定,可就近安排一个医疗机构,凭离休证门诊,交付现金看病,持单据回单位报销。

(文字编辑:王瑞军)

 

★123.西藏自治区对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是什么?

  2007年11月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完善方案》(藏劳社办〔2007〕291号)和2011年1月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8号)规定:

  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为: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8%;4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00%。

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退休的人员门诊特殊病统筹报销比例调整为85%。

(文字编辑: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