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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两项待遇” 第六章 政治待遇

发布日期:2019-08-19 09:59 来源: 作者:

第二篇“两项待遇”

第六章  政治待遇

  (一)综合类

★49.怎样理解老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

  老干部离休退休,虽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了,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并不因此而同样退休,任何一个共产党员的革命意志和组织纪律是绝对不能“退休”“离休”的,他们仍然应当是共产主义革命者,仍然肩负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政治责任。因此,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规定: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关心离休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定期召开离休干部座谈会或看望离休干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文字编辑:蔡昕)

 

★50.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确认的原则是什么?

  1979年2月《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民发〔1979〕12号、〔79〕财事字第37号)规定:

1)必须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

  (2)有退伍手续或确切的证明;

  (3)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

  具备这三条的,才承认他们为退伍红军老战士。

对于过去伪造历史、骗取老红军称号和混入的坏人,要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严肃清理。

 

2013年9月,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局长参木群(右)在郑州干休所看望老红军王精武。(荆超摄)

(文字编辑:郎涛)

 

★52.西藏自治区“59·3·28”退(离)休干部所指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1959年夏,拉萨市达孜县塔杰乡、章多乡翻身农奴焚烧地契、文契和债约。(采自《中国共产党西藏历史大事记》)

 

  2017年9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统计核实全区“59·3·28”退(离)休干部有关情况的通知》规定:

“59·3·28”退(离)休干部指1959年3月28日[]前在藏参加工作的人员。

(文字编辑:王及平)

 

  (二)离退休条件和手续

★53.对干部的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第四条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005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章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文字编辑:张玉)

 

★54.工人退休、退职的条件是什么?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有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文字编辑:王延安)

 

★55.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可否在年满60周岁之前选择退休?

  2015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答复意见》规定:

有关人员只能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根据本通知规定选择是否自愿退休。选择自愿退休的,组织上一般应予批准;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的县处级女干部,未选择退休的,在年满六十周岁前还可以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前退休,组织上可以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批准。

(文字编辑:赵青)

 

(三)思想政治建设

★57.新形势下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有什么要求?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要求:

  (1)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理解和支持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对待利益调整;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严格遵守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登、出版、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继续从业、出国(境)审批、重要情况报告等方面的纪律规定。

  (2)明确要求教育离退休干部党员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情怀,坚定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坚持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等制度,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身体条件允许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应自觉参加集体学习、组织生活。

  (3)要求离退休干部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党支部同意,可采取灵活的方式交纳。

  (4)明确要求加强离退休干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工作,方便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

  (5)提倡和鼓励离退休干部党员在党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关爱、传递温暖活动。

6)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文字编辑:张娟)

 

  (四)基层组织建设

★60.《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文字编辑:刘珍珍)

 

★61.《党章》对党支部担负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文字编辑:刘珍珍)

 

★6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抓好党支部建设提出什么要求?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9月审议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巩固传统领域党支部建设,拓展建设新兴领域党支部,不断扩大覆盖面、着力提高组织力和领导力,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任务,党委(党组)书记要亲力亲为,深入支部抓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考核评价党建工作。

(文字编辑:刘战争)

 

★64.新形势下对加强和创新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作出了哪些规定?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

  (1)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方面,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加强谋划,精心部署,扎实推进。强调进一步落实组织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党建工作责任。

  (2)在离退休干部党组织设置方面,强调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的原则,灵活设置党组织。积极探索在离退休干部集中居住地、活动学习场所、兴趣爱好团体、社团组织中建立基层党组织或者临时党组织。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好、经验丰富、乐于奉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任党组织书记。

3)在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方面,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年度预算,国有企业列入企业预算。加大党费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活动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收缴党费的下拨比例,给予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等。同时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委(工委)书记一般由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同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副职配备专职副书记,在现有编制内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

(文字编辑:王大春)

 

★73.新形势下对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建设提出了哪些要求?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规定:

老干部(老年)活动中心,老干部(老年)大学建设要纳入公益类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性质尚未明确的,结合实际情况划入公益类事业单位,推进老年教育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加强社区教育机构和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活动场所要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创造条件,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要探索服务社会的途经和方法。在活动、学习的内容和形式方面,要求根据离退休干部年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等,在安全节俭前提下合理确定,并加强网络学习交流平台建设,用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国家老年教育等资源。

 

          西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活动中心业务楼。(觉果摄)

(文字编辑:刘栋)

 

★75.中共中央组织部对离退休干部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什么规定,西藏自治区有什么具体规定?

  2006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2008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2016年12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

  离退休干部党员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党费,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全额上交上级党委,由上级党委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全额返还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党费要明确专人管理。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2018年3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西藏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的30%确定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超过5000元的按1%交纳党费。

(文字编辑:弓胜军)

 

★77.如何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2004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文字编辑:侯芳)

 

(五)党风廉政建设

★78.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党员、干部应严格做到的“九个不准”是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坚力量,政治头脑是否清醒、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衡量其能否担当大任、肩负重托的首要标准。没有正确的政治思想,就等于没有灵魂。党员、干部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准唱反调。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九个不准”的要求:

  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准则》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严格做到“九个不准”,为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确立了负面清单。每一个“不准”都点中了在政治言论、政治行为和组织行为上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要害。在任何时候,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一旦被确立为党的共同意志,所有党员对外就必须用一个声音说话,绝不允许发出任何杂音,决不允许挑党已有明确规定的主张来说三道四。对一切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奇谈怪论和政治谣言,党员、干部都要及时反驳、据理力争、以理服人、以正压邪。[]

(文字编辑:杨昕)

 

★7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哪些要求?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准则》规定:党员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是20世纪60年代青藏公路风火山区养路工人的工地午餐。不怕艰苦的人才有这样的乐趣。(采自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交通厅政治部编:《川藏青藏公路通车十年(内部资料)》,自印,1965年)

(文字编辑:祝志萍)

 

★80.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并印发全党。《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二条是此次修订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文字编辑:李云)

 

★81.《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规定(试行)》适用于什么人,针对什么行为?

  2015年9月《西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规定(试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本规定所称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破坏西藏社会稳定,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文字编辑:訾小刚)

 

★8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何把握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四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文字编辑:张战飞)

 

★84.在微信群、QQ群、微博群等互联网群组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2016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发布或者传输上述内容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017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指出: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2017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就〈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明确了互联网群组含义: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文字编辑:刘战争)

 

★8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岗后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六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文字编辑:刘利)

 

★86.进一步规范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领取报酬的规定是什么?

  201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

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文字编辑:杨红梅)

 

★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

  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文字编辑:星小川)

 

★88.领导干部退休后,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如何处理?

  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

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文字编辑:刘娜)

 

★89.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因违纪被查处的,其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

  (2)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3)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费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4)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5)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文字编辑:蔡昕)

 

★90.国家公务员退休后违法被查处的,其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减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

  (2)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

  (3)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4)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5)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6)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7)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8)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文字编辑:蔡昕)

 

★91.西藏自治区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规定是什么?

  2007年1月,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暂行规定》规定:

  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移风易俗,摒弃一切陈规陋习。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名义,借婚丧嫁娶、职务升迁、子女升学、参军、就业、过生日和乔迁新居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如遇到婚丧嫁娶事宜,确需操办的,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即事先要向所在单位党政组织申报,说明操办有关事宜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规模,得到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并报驻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查,事后要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如实向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有关事宜,邀请参加人员仅限于相关人的亲友,人数要控制在50人以内。不准以各种形式向所管辖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管理对象发请贴或通知。不准凭借职权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的礼品、礼金。不准使用公车和其它公物。不准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

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的歪风,不准参加有亲友关系以外的各类婚丧喜庆活动。

(文字编辑:蔡昕)

 

★92.西藏自治区严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娱乐活动的规定是什么?

  2017年7月《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委机关、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娱乐活动的通知》规定:

  (1)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2)严禁在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3)严禁在下基层调研和工作时,参与或邀请当地同志陪同参与输赢钱物的打麻将、打扑克或其他类似活动;

  (4)严禁同下级、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输赢钱物的打麻将、打扑克或其他类似活动,或使用下级、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钱物进行打麻将、打扑克或其他类似活动;

  (5)严禁用公款参与打麻将、打扑克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6)严禁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7)严禁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或者以放贷形式提供赌资从中牟利;

  (8)严禁通过互联网、微信、各类游戏平台等进行赌博活动。

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娱乐活动的,赌资一律予以收缴,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视情节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由职能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娱乐活动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以及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赌博之风屡禁不止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文字编辑:王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