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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中的综合性规定

发布日期:2019-07-17 16:09 来源: 作者:

★48.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2015年10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15〕103号)规定: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我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西藏驻内地和中央驻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文字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