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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和住院的相关政策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08 02:52 来源: 作者:


    1.一次性费用如何发放?
    每年的体检费随第一季度离退休费或养老金发放,有条件的原则上由代管单位组织离退休人员集体体检。门诊包干费在西办老干处收到自治区相关部门拨付此项经费后发放。
    2.医保定点医院如何选定?
    根据自治区现行的医保政策规定,应本着“就近就医、方便患者”的原则,您可在安置地选定县以上有医保资质的医院作为我们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例外)。
    3.普通门诊的费用能不能报销?
    不能。自治区政策规定: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理。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每年的包干费为1700元;之后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每年的包干费为1500元。
    4.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是指需长期或定期在门诊进行治疗的疾病。
    5.门诊特殊疾病有多少种?
    西藏自治区目前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为20种。不在我区20种范围内的,不予报销。
    6.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报销比例为: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同志,除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外,按85%报销;1959年3月28日后参加工作的,除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外,按80%报销。
    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非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患者到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或自购药品,不能给予报销。
    7.如何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手续?
    如果您不幸患上了特殊疾病,应在定点医院进行确诊,并在我处领取《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将诊断、检查、化验等报告附在后面。请医生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所列内容填写,所需诊疗项目和药品均要分类(甲类、乙类和自费),在医生、医院分别盖章之后,报西办老干处审批。否则,不能给予报销。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每次审批时效为180天。在用药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延长到一年;如果用药需进行调整更换,请医生重新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并加盖医生、医院印章,报西办老干处审批。       
    8. 门诊特殊疾病用药量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门诊特殊疾病每次用药量不得超过15天。 特殊情况经老干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9.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在藏实际工作年限20年及其以下的,除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外,按85%报销;在藏实际工作年限21年至30年的,除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外,按90%报销;在藏实际工作年限31年及其以上的,除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外,按95%报销。1959年3月28日(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之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
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人,原医疗待遇不变。
    10.住院费用中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主要包括哪些?
    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主要有:起付标准以内的金额、乙类药品的10%、超出床位费标准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设备、医药材料和诊疗项目之外的部分都由个人承担。
    11.住院费的起付标准、床位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住院费的起付标准为300元(同一病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180天里多次住院治疗,合并执行一次起付标准,跨年按再次入院结算)。
床位费标准是:三级医院最高为80元,二级医院最高为60元,一级医院最高为40元,乡镇及基层医院最高为20元。
    12.年度内累计报销金额最高是怎样多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8万元(含特殊疾病发生的费用)。
超过8万元的部分,除公务员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解决外,其他退休人员由老干处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报西藏大额医疗商业补助审核解决,最高额度为14万元。               
    13.什么是甲类药品?
    甲类药品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够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14.什么是乙类药品?   
    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此类药物先由医疗费用产生者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我区规定为10%)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15.什么是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目前的报销比例为98%,个人负担2%。
    16.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因受安置地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的限制,需要转院诊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就地转诊转院(在安置地本省、区、市内),由代管单位或个人报西办老干处审批。  
   (二)异地转诊(跨省、区、市),由西办老干处审核后,报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局审批。
   (三)因危重急病治疗而发生的转诊转院,必须及时报告,并在30日内向西办老干处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四)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凭收费票据、出院证明、结算清单(分甲、乙类的汇总明细清单)、各级审批证明,按规定报销。手续不全不予报销。未经批准转诊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17.出院后费用如何进行报销?
    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按现行的政策规定给予报销。报销需备齐:指定医院的出院证明、结算清单(分甲、乙类的汇总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和收费票据。
    18.医疗费用的报销需要多长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每月集中处理一至两次门诊、特殊疾病、住院费的事务,遇节假日顺延。在特殊情况下,坚持特事特办。
    凡是由西办老干处直接报销医疗费的老同志,可来老干处办理医疗报销手续,也可将医疗报销单据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形式寄与我处,切勿寄平信。
    19.在医疗费用报销上弄虚作假怎么处理?
    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涂改医疗费用票据、申报虚假医疗费用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当期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20. 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